更新日期:111-09-21 發佈單位: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(臺中訊)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夫妻婚前各自擁有房屋,並分 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婚後可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。 稅務局指出,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,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 受扶養親屬,只能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,所以如果夫妻婚前各有房屋 並各自辦竣戶籍登記,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,但是婚後即使使用情形不變,也只 能擇一適用,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會請民眾擇定1處。 該局進一步說明,雖然夫妻原則上只能有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,但 如果其他房屋有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,則無上述限制,因此民眾可以將父母、祖父 母或成年子女設籍於另一處房屋,就可以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。 替朋友發問,名下有兩間房 A :自住,有遷入戶籍 B : 提供給媽媽自住(媽媽遷入戶籍) 但爸爸本身名下有一間C房(爸爸自住),因家庭關係所以爸媽沒有一起住在C房, 但並未離婚僅是分居。 請問這樣B房是否還適合自用住宅? 是否會衝突到夫妻僅能有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稅率?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site.org.tw), 來自: 122.116.76.109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site.org.tw/home-sale/M.1727877448.A.A6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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