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題 之前的新聞 [無手術欲改身份證性別 跨性別者勝訴頭一例] https://news.pts.org.tw/article/697713 合議庭認為,要求跨性別者在性別變更前必須進行手術,違反比例原則,嚴重侵害身體權 、健康權、人格權與人性尊嚴,在不妨害社會秩序的前提下,人民有自主決定性別的權利 ,國家應該尊重。 印象中行政命令說要變性別要有兩名精神科醫師診斷書+手術 啊如果今天一個男生還沒當兵 就跑去變更性別(沒做手術?做手術?) 這樣他還要當兵嗎@@? 憲法第20條是說人民依法律有服役之義務 兵役法則是說中華民國男子依法律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site.org.tw), 來自: 36.234.24.24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site.org.tw/Marginalman/M.1729084570.A.371
Sougou: 你思考好刁鑽 10/16 21: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