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罷免案成立後 就現有規定政府就必須接手罷免投票工作 而且所有罷免投票過程所需費用都必須由政府全額支付 可問題是罷免案只要有人是惡意連續提案 那政府就必須為了提案人支付許多額外罷免費用 就像基隆這次罷免案就花費三千萬 而基隆政府又沒有也不可能必須編列罷免案經費 但基隆政府未支付這次的罷免費用 就只能動用緊急急難使用的第二預備金 這種救命錢真不該在地方如此使用 免費罷免提案的結果除了造成社會成本的各種負擔 還會造成各種財政意外的支付 這種情況在承平時刻也許政府單位還能支付 但若遇到必須動用錢才能救場時呢? 那麼! 既然罷免案需要花費那麼多錢 而且所有政府單位也不可能每年必須編列罷免案必須經費 既然罷免案的經費不可能是必須編列的費用 那是否這樣的費用應該由提案人支付呢? 或者提案人得擔負大部分費用 如此不但能證明提案人提案動機有理 而且也能更證明罷免提案人對全門是負責任的 對吧! -- https://i.imgur.com/t3Hdkfs.gi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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