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AisinGioro (愛新覺羅。溥聰)
標題[閒聊] 大韓民國戒嚴相關法條
時間2024-12-03 22:14: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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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韓民國憲法第77條
① 總統在戰時、事變或其他類似的國家緊急狀態下,若因軍事需要或維護公共安全與秩
序的必要,依法律規定可宣布戒嚴。
② 戒嚴分為緊急戒嚴和治安戒嚴。
③ 當宣布緊急戒嚴時,可依法律規定對拘票制度、言論·出版·集會·結社的自由,以
及政府或法院的權限採取特殊措施。
④ 宣布戒嚴後,總統應立即通知國會。
⑤ 若國會以全體議員過半數贊成要求解除戒嚴,總統應解除該戒嚴。
大韓民國戒嚴法
第2條(戒嚴的種類與宣布等)
① 戒嚴分為緊急戒嚴和治安戒嚴。
② 緊急戒嚴由總統在戰時、事變或其他類似的國家緊急狀態中,
當與敵交戰或社會秩序極度混亂,導致行政與司法功能的執行顯著困難時,
為滿足軍事需求或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而宣布。
③ 治安戒嚴由總統在戰時、事變或其他類似的國家緊急狀態中,當社會秩序
混亂,僅憑一般行政機關無法確保治安時,為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而宣布。
④ 總統可以變更戒嚴的種類、實施地區或戒嚴司令官。
⑤ 總統在宣布或變更戒嚴時,應經國務會議審議。
⑥ 當出現符合第2項或第3項的情況時,國防部長或行政安全部長可通過國務總理
向總統建議宣布戒嚴。
<修正於2013年3月23日、2014年11月19日、2017年7月26日>
[全文修訂於2011年6月9日]
第4條(戒嚴宣布的通告)
① 總統宣布戒嚴後,應立即通知國會。
② 在第1項情況下,若國會處於休會期間,總統應立即要求召開國會會議。
[全文修訂於2011年6月9日]
第11條(戒嚴的解除)
① 當符合第2條第2項或第3項的戒嚴情況恢復至正常狀態,或國會要求解除戒嚴時,
總統應立即解除戒嚴並予以公告。
② 總統依第1項解除戒嚴時,應經國務會議審議。
③ 當符合第2條第2項或第3項的戒嚴情況恢復至正常狀態時,國防部長或行政安全部
長可通過國務總理向總統建議解除戒嚴。
<修正於2013年3月23日、2014年11月19日、2017年7月26日>
[全文修訂於2011年6月9日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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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樣也是要國會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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