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翻 大韓民國憲法第77條 ① 總統在戰時、事變或其他類似的國家緊急狀態下,若因軍事需要或維護公共安全與秩 序的必要,依法律規定可宣布戒嚴。 ② 戒嚴分為緊急戒嚴和治安戒嚴。 ③ 當宣布緊急戒嚴時,可依法律規定對拘票制度、言論·出版·集會·結社的自由,以 及政府或法院的權限採取特殊措施。 ④ 宣布戒嚴後,總統應立即通知國會。 ⑤ 若國會以全體議員過半數贊成要求解除戒嚴,總統應解除該戒嚴。 大韓民國戒嚴法 第2條(戒嚴的種類與宣布等) ① 戒嚴分為緊急戒嚴和治安戒嚴。 ② 緊急戒嚴由總統在戰時、事變或其他類似的國家緊急狀態中, 當與敵交戰或社會秩序極度混亂,導致行政與司法功能的執行顯著困難時, 為滿足軍事需求或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而宣布。 ③ 治安戒嚴由總統在戰時、事變或其他類似的國家緊急狀態中,當社會秩序 混亂,僅憑一般行政機關無法確保治安時,為維護公共安全與秩序而宣布。 ④ 總統可以變更戒嚴的種類、實施地區或戒嚴司令官。 ⑤ 總統在宣布或變更戒嚴時,應經國務會議審議。 ⑥ 當出現符合第2項或第3項的情況時,國防部長或行政安全部長可通過國務總理 向總統建議宣布戒嚴。 <修正於2013年3月23日、2014年11月19日、2017年7月26日> [全文修訂於2011年6月9日] 第4條(戒嚴宣布的通告) ① 總統宣布戒嚴後,應立即通知國會。 ② 在第1項情況下,若國會處於休會期間,總統應立即要求召開國會會議。 [全文修訂於2011年6月9日] 第11條(戒嚴的解除) ① 當符合第2條第2項或第3項的戒嚴情況恢復至正常狀態,或國會要求解除戒嚴時, 總統應立即解除戒嚴並予以公告。 ② 總統依第1項解除戒嚴時,應經國務會議審議。 ③ 當符合第2條第2項或第3項的戒嚴情況恢復至正常狀態時,國防部長或行政安全部 長可通過國務總理向總統建議解除戒嚴。 <修正於2013年3月23日、2014年11月19日、2017年7月26日> [全文修訂於2011年6月9日] ----- 同樣也是要國會同意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site.org.tw), 來自: 36.229.137.213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site.org.tw/BaseballXXXX/M.1733235285.A.6A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