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50條【人數限制】(110年 4 月19 日球團代表會議通過修定) 1、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10名(含)以下者,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 2 名以上之其他球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。 2、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11名至15名(含)以下者,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 過 3 名以上之其他球團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。 3、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16名(含)以上者,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 4名 以上之其他球團行使 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。 剛剛不知道在幹嘛翻到舊的,醜一 這個才是正確的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site.org.tw), 來自: 1.174.95.112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site.org.tw/BaseballXXXX/M.1727749622.A.506
Sfltnarud: 感謝 10/01 10:49
ultratimes: 現在是不是又改了?10名應該是用當時五隊去算 10/01 11:29
ultratimes: 也就是算每隊平均二人提FA,但現在已經六隊 10/01 11: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