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少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出爐 未排除嫌疑前可揭露加害人現職 撰稿編輯:劉品希 日前發生的台北市幼兒園狼師事件引發高度關注,媒體報導相關事件的尺度也成為討論焦 點。衛福部今天(12日)公布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,若成年行為人於事件發生後 ,在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,仍服務於兒少、身障、老人等機構,得適度報導其任職單 位,但仍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的身分資訊;此外,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避免強 調非法網站。 針對日前引發熱議的幼兒園性侵害事件報導標準,衛福部8月1日邀集媒體代表、兒少團體 、專家學者與相關部會討論報導指引,並於12日正式公布報導指引,適用範圍為廣播、電 視、宣傳品、出版品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。 報導指引規定禁止揭露被害人的身分資訊,以及有條件禁止揭露行為人的身分資訊,包括 行為人未滿18歲、行為人為被害人的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、行為人與被害人具有因 揭露行為人資訊而得以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關係者。 為防止兒少及性暴力事件隱匿,導致影響社會公共利益,報導指引規範三大類事項得適度 報導或揭露,第一項為成年的行為人在事件發生後,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,仍違法服 務於以服務未滿18歲之人、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為主要對象的教育、社會福利或長期照顧機 構,可報導其現在服務單位,但仍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;第二項為被害人 為成年人,經本人同意的事件內容,但心智障礙者、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者,應以其可 理解方式提供資訊,受監護宣告者並應取得其監護人同意,且應尊重受監護宣告者的意願 ;第三項則為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。 報導指引也列出其他注意事項,包括應尊重被害人及其家屬感受,避免對其進行侵入式採 訪或拍攝,造成二度傷害;應避免對行為人未審先判、標籤化或主觀敘述;新聞標題、內 文的用字用語應以中性語氣呈現,避免激化閱聽大眾情緒與對立,且不得過度描述性暴力 事件發生、行為細節的文字或圖片;避免強調非法網站,或美化兒童及少年性暴力的詞彙 或文意;應適時宣導、加註警語及相關求助管道或專線,協助閱聽大眾認識兒少及性暴力 相關法令與因應方式。 https://www.rti.org.tw/news/view/id/2216219 -- ╭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╮ │1969-06-28 …………… …………… …………… …………… …………… NOW │ ╰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╯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site.org.tw), 來自: 210.242.37.227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pttsite.org.tw/sex/M.1723479064.A.0FE